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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

时间:2018-08-06    

法律政策
  尼日利亚属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相对比较严谨,但执行力度不够。

  目前,尼日利亚现行的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主要包括:《1995年外汇控制与杂项规定法令17号》、《1995年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第16号法令》(1998年第32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和《1999投资证券法令第45号》。关于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的法律包括:尼日利亚《1992年出口加工区第63号法令》及依此法令第十条第四款而颁布的《尼日利亚自由区投资指南、规章及操作指南-2004》。这些法令消除了对外国投资的各种歧视性规定。2001年中尼两国政府签署了《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02年4月15日中尼两国政府又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这两个双边协定的签署更好地保障了中国投资企业在尼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根据《1992年出口加工区第63号法令》,尼日利亚于同年成立了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目前尼政府在境内已批准设立了25个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免除所有的联邦、州、地方政府的税收和进口关税;无进出口许可限制;区内100%生产、加工或组装的产品可以在尼日利亚国内市场销售,而关税仅以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配件价值征收;企业雇佣外籍员工无配额限制;工厂建设期的前6个月免收土地租金等。

  尼日利亚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公约》(华盛顿公约)、《联合国关于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和世界银行多边投资保障机构(MIGA)的签字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战争、冲突、自然灾害和国家征收等情况下的风险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纠纷的顺利解决。尼日利亚与德国、英国、比利时、中国、法国、朝鲜、韩国、荷兰、土耳其、罗马尼亚、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投资促进保障协定。

尼日利亚法律政策相关问答
1、尼日利亚采用怎样的税收制度?
  尼日利亚制定有比较完整的税法,并实行比较系统的税收征管体系,与其三级政府管理制度相对应,尼日利亚的税收管理部门也是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管理。目前,尼税收执行情况如下:
  财政年度:尼政府财政年度是从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税收种类:公司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扣除税、增值税、教育税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立法:个人所得税第104号法令(1993)、公司所得税法(CAP60,1990),石油利润税法(CAP354,LFN,1990),资本收益税法(CAP42,LFN,1990),增值税第102号法令(1993)和教育税第7号法令(1993)。
  1999年,经尼联邦政府批准,尼联合税务委员会(Joint Tax Board)出台了三级政府税收明细表,以避免三级政府在征税过程中出现重复收税、征税矛盾、多头征税等问题。
企业所需交纳的主要税种是由联邦政府征收。联邦政府征收公司所得税、扣缴税、石油利润税、增值税、教育税、联邦政府首都阿布贾地区居民及企业资本收益税、公司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限于以下范围:武装部队及警察服役人员,外事服务部门从事外事工作的工作人员,首都阿布贾地区居民及其他非永久居住者)。
   州政府征收其辖区范围内居民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税、博采税、公路税、企业住所注册税、发展税等。地方政府将征收的税种包括店铺税、房屋出租税等。   
  根据尼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目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资本收益税税率为10%,扣缴税为5%-10%,教育税为2%,大部分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5%。各相关法规对各种税种的记征条件、方法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另外,尼政府还出台了一些针对从事研发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本地资源开发、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加速资本折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用于在尼从事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进口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对于先锋地位企业及出口型的企业都有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为促进贸易,鼓励投资,尼政府还与许多国家分别签订了双边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2、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税法要求,企业主应依法从企业雇佣工作人员薪金中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项目包括:月薪、周薪、津贴补助,以及其他收入和劳动所得等,只要是个人收入所得,都要依法纳税。
(1) 津贴 ,在统一的税收管理下,个人所得税享有如下减免。                                                                  
  a. 个人减免:估算为5000奈拉,再加上20%的个人收入。
  b. 子女津贴:一般给予每个孩子2500奈拉,但最多允许4个孩子享受此津贴(年龄不超过16周岁)。
  c. 赡养亲属补贴:最大补贴金额是每个赡养亲属2000奈拉。同时,被赡养亲属最多不能超过两位。
  d. 残疾津贴:企业残疾职工每年享受3000奈拉,或者是相当于20%的工资收入金 额作为残疾补助金。

(2) 额外津贴 ,下列两种津贴免于征税。
  a. 每年享有10000奈拉住房补助金,或相当于28%的年基本工资。
  b. 每年享有2436奈拉交通补助费。
  3、应缴个人所得税


  
3、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按照尼日利亚法律规定,任何在尼日利亚的企业或公司,在尼发生,出现和得到的经营所得或利润,其中包括分红、利息、折扣、专利权税以及与服务有关的费用、应付款和津贴补助等都应交纳公司所得税。
        目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对于年营业额不足500000奈拉,而且从事农业生产或固 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制造业企业和出口企业年营业额不足1000000奈拉,其所得税税率也同样为20%。
  对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让步、优惠,只限于开办企业头5年。同时,根据1990年工业发展法的规定,申请并得到认可的有先锋地位的企业将享有3-5年"税收假日"的优惠。
  根据1990年尼政府颁布的公司所得税法,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企业,将享有免交所得税待遇,如法定的或注册的友好组织、具有公众性质的教会、慈善和教育社团以及根据贸易联合会法注册成立的贸易联合会。

4、尼日利亚关于资本收益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按照资本收益税法规定,所有企业、公司都必须交纳资本收益税。目前,资本收益税税率为10%,并按实际年度计算和征收。资本收益税是对企业资产处置中产生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因此,不论资产是否在尼日利亚。然而,对非尼日利亚当地公司或是个人在境外产生的资本收益,收取多少取决于该企业或个人带入尼日利亚的数额


5、尼日利亚关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尼日利亚1993年制定颁布第102号增值税法(1994年正式生效)取代了原销售法。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即在消费链的每个环节上进行征收,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由商业采购环节支付的税收称之为投入增值税,这部分税在企业销售环节中通过增值税(通常称之为输出增值税)又被得到补偿。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为10%(2007年5月23日尼政府将大部分商品的增值税从5%调整为10%。)以下部分商品仍保持5%的增值税:所有药品和医疗产品、基本食物、书本及教育用品、婴儿用品、化肥、农药、兽药、农业机械和农用交通设备。
  增值税的纳税人:一般为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在公司运营后6个月内履行增值税注册。
关于2007年5月23日的增值税调整,尼财政部解释此次增殖税调整是应西非经济共同体(ECOWAS)对成员国平均增殖税率的要求。西共体成员国目前平均增殖税水平为15%,尼日利亚作为一个大国,从1993年以来一直执行5%的增殖税,是次非洲地区最低的。为保护成员国之间公平的贸易和竞争,西共体将2007年到2009年定为过渡期,要求征收低增殖税的成员国在此期间内将其调整到10%到20%之间。


6、尼日利亚关于扣缴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尼日利亚税收法规定,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存在支付关系,支付款必须要扣缴税款。支付一方应按实际扣缴税税率,从支付款中扣除应付税金,并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最迟不迟于扣减税款后30天汇寄到相关的税收管理部门。具体应缴纳扣缴税的商业活动和服务以及当前实际税率如下:

  
 
7、尼日利亚关于石油税和教育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石油税:根据1990年修订的石油利润税法,从事石油经营的公司,一般指石油开采和运输经营。其石油经营收入应缴税率为85%,但开始运营5年内的实际税率为65-75%。以股份合作形式的石油经营公司,其石油石油利润税的实际税率应为50%。但如石油经营公司利润来自非石油经营收入,那么将不按石油利润税收缴,而是按一般公司所得税收缴。
  教育税:1993年第7号教育法规定,所有在尼日利亚注册的企业和公司要交纳应征利润的2%作为教育税。同时,规定非尼日利亚当地注册的企业和公司,可以不予交纳教育税,但石油生产企业必须交纳教育税。


8、在合作区设立公司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园区企业进口货物,免关税;加工货物出口到欧美市场,可享受特惠关税;如果销售到尼日利亚市场,则按照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价值征收关税,同时还需按照进口流程补缴相关税收,比如:增值税,商检税,西非共同体税等。


9、尼日利亚投资政策法令有哪些?
尼日利亚关于投资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法令:
(1)《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令》(1995)
  该法令由NIPC在1998年做了修订,废止了1988年的《工业发展协调法》,由成立的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促进机构负责在尼外国投资注册,同时,起到联络投资者和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投资机构作用。并废除了《尼日利亚企业促进法》(1989),该法令取消了尼日利亚公司外国投资的上限,在尼各经济领域中公司均可有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除非从事武器、军火、麻醉剂以及军队、警察、海关人员服装生产的企业。
  法令规定;A 外国对尼上市公司证卷投资可以通过股票交易。B、扩大外国股份支付方式,包括零配件、原材料、和其它所需业务资产,无须支付尼外汇。C、保证外国投资者可以不加限制汇出和转让利润和红利,甚至退还撤还资金,无须政府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只需凭适当文件,由相关的尼日利亚公司证明所得利润,指示指定的外汇经纪人转移资金,以便吸引外国投资者。D、通过尼日利亚公司获取和支付外汇贷款和利息,无须事先征得政府部门同意。

(2)《尼日利亚出口加工区法令》(1991年)
  该法令为外国人在尼出口加工区的投资及其利益,包括外国投资的申办手续,产权的归属与保护、享受的优惠政策、税收、土地的使用、人员的雇佣、外汇及利润的汇出等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尼出口加工区投资办企业,可享受如下的优惠政策:A、尼现行的有关征纳税、关税和外汇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实用于该出口加工区。B、外国投资股本及其利润可随时汇出。C、不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该出口加工区产品销往欧盟和美国无配额限制。D、在工厂建设期间免交土地租金。E、进口设备、消费品、原材料及其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F、加工区内产品,经批准并在交付有关关税后,可在尼国内市场销售。G、申请在出口加工区内办企业的一切手续可在“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一次办理。

(3) 先锋企业
  由于产品及工业发展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地位,尼政府对某些工业企业授予先锋地位。其目的在于使工业企业在投产开始几年内获得合理利润,使企业所获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但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或减少所确定先锋地位工业。先锋地位企业将享有鼓励性“税收假日”,最初的税收假日期为3年,正常情况下可延期2年。在经济落后地区设立的先锋企业可获得为期7年的免税(税收假日)。先锋企业在税收假日期内,不得从事与非先锋企业的业务,先锋企业利润分红在税收假日期内是享受免税。要获得先锋地位资格,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其资本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奈拉,本土企业不得低于15万奈拉,另外,申请企业需经营运行一年方可提出申请。


10、尼日利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条例有哪些?
  尼日利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其《版权法》按照WIPO标准规定: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一切仿造、进出口、再生产、展览、表演或销售版权所有权人著作都是非法行为。


11、对尼投资涉及的主要法令有哪些?
  1995年《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16号法令》;
  1995年《外汇监督及综合条款17号法令》;
  1992年《尼日利亚出口加工区63号法令》;
  1990年《公司及相关事务法令》。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16号法令》:
  该法令是尼日利亚规范国内外投资的最根本的法令。为进一步吸引外资,尼政府于1998年对该法令做了修订,废止了1988年的《工业发展协调法》、1989年的《尼日利亚企业促进法》,由新成立的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取代原工业发展协调委员会作为政府促进投资的专门机构负责尼境内的投资事务,同时承担联络投资者和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投资机构的作用。

  (1)、该法令最主要的内容有几个方面:
  ※ 投资促进委员会(NIPC)这一专门机构的设立及其功能的确定;
  ※ 投资及投资保护政策;
  ※ 投资先锋地位、优惠政策及居留配额等相关规定。
  该法令取消了外国投资可持股份的上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在除油气以外的其他投资领域拥有100%的股权。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为武器、军火、麻醉剂的生产贸易以及军队、警察、海关人员服装的生产。
  该法令同时规定:
  ※ 外国投资者可以任何可自由汇兑货币购买尼日利亚公司的股份;
  ※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支付方式,除外汇外,还可以零配件、原材料、和其它资产作为出资。
  (2)、该法令在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方面包括一下内容:外国投资者可自由转出资金及投资所得的税后利润;尼政府保证投资资本不会被国有化、征收(如果由于国家或公共利益需征用,尼政府将给予公正足额的补偿,所有权人同时有权就补偿事宜提起诉讼),或以其他形式强制转让。除了NIPC法案下的投资保护政策外,尼与别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促进及保护协定也是为尼认可的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障。我国政府与尼方在2001年签订了《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3)、争议解决作为投资保护的一部分,尼1988年出台的仲裁与调解法案,允许外国投资者自由选择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尼法院提起诉讼。
尼日利亚是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公约)的签约国。除涉及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的合同及与为联邦政府、州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外,允许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4)、该法令同时确定65个行业为先锋地位行业, 这些行业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领域。政府此举旨在鼓励投资者对本国制造业的投入,扩大制造业的规模,提高本国制造业的水平。其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提供一定年限的免税让企业将利润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中。
  被确定为先锋地位的行业可享受3到5 年的所得税免收(根据使用当地原材料、雇佣当地员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员工技术培训及投资基础设施程度而定),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延长到7年。但先锋地位并不是自动获得的,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提出申请,其条件是:
  ※ 所属行业在政府所列的先锋地位之列;
  ※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奈拉(约3.8万美元)且须经相关部门出具报告证实该投资已到位;
  ※ 免税仅限于企业生产的属先锋地位之列的产品。
  ※ 须在开始商业生产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先锋地位清单附后)

  (5)、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时有权授予投资者其他符合条件的鼓励措施。
  在尼投资的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在完成向尼法人事务委员会的注册后,须向NIPC申请得到开业许可后才可以开始营业。在投入资金到位后向NIPC申请外来员工的工作许可及居留配额。
该委员会同时也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投资服务,并承诺对于投资者的开业许可、居留配额等相关申请,将在收到完整申请文件后的14天内处理完毕。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可登录尼投资促进委员会网站(http://www.nipc-nigeria.org)
———外汇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目前,尼国内外汇交易主要根据1995年《外汇监督及综合条款17号法令》和随时出台的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通告进行管理。

  尼联邦财政部负责制定外汇管理的基本政策,并负责审批资本转移、利润和股息汇出、为非居民在尼日利亚的投资签发“批准证明”。尼中央银行是外汇管理法规的主要执行者。

  尼外汇交易存在两个市场:官方交易市场和黑市交易市场。2002年7月,尼中央银行宣布废止1999年10月采用的银行间外汇管理体系,代之以新的外汇管理体系——荷兰式拍卖体系,该拍卖市场的成交价即为官方外汇牌价。其目的在于提高外汇交易透明度,缩小官方和黑市的汇差,通过现实的汇率来保护尼日利亚外汇资源。尼日利亚存在第二外汇市场,即外汇黑市,经营者在取得中央银行批准后可进行外汇买卖,但交易额较小。

  尼日利亚对大部分贸易支付不实行限制。尼国内进口商如需外汇需向中央银行申请M表,待批准后委托尼日利亚商业银行代理从中央银行每星期两次的外汇拍卖市场竞买取得。从官方外汇市场购买到的外汇无需进一步的审批即可汇出尼境外。尼日利亚中央银行通过外汇管理一方面可以管理外汇,另一方面,也可以调控进出口,对不允许进出口的商品不供应外汇。最近两年来,尼日利亚货币奈拉兑美元的官方汇价相对稳定,一直保持在130:1左右。

  经批准的对外支付可以通过在尼日利亚开立的对外帐户以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结算。出口收入可采用任何一种可与奈拉自由兑换的外币或某种规定的货币结算,并存入出口收入帐户。

  尼外汇监督及综合条款17号法令要求所有的交易必须提供足够的相关文件,法令不允许笼统不具体的交易和无关联无文件支持的交易。每一笔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的外汇输入和输出都应进行申报,但这仅是用于统计目的。尼日利亚本国货币无中央银行允许禁止输入和输出。在尼投资的外国人须从授权交易商那里获取《资本输入证书》方可享有将外汇汇出境外的资格,汇出境外的外汇可包括:投资产生的股利和利润、外国贷款的还款、投资的售出或清算所获得的收入。